杭州市城市供水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供水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建城〔2013〕48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城镇供水服务》(DB3301/T0164)、世行B-READY《方法论手册》《杭州市优化获得用水营商环境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各区、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授权对象。

二、评价主体

各区、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市水务集团的评价主体为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具体工作由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负责。各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授权对象的评价主体为其供水范围内的各区、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三、评价内容

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城市供水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属地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授权对象开展监管工作;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授权对象应做好城市供水系统运营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对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表1;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授权对象的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表2。

四、评价方法

各区、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属地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授权对象进行评价,其中:对市水务集团的评价,由市城管局牵头,会同上城、拱墅、西湖、钱塘区城管局进行;对萧山供水公司的评价,由萧山区城管局牵头,会同钱塘区城管局进行;对余杭水务的评价,由临平区住建局牵头,会同余杭区住建局进行。市城管局对各区、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进行评价,并对各区、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属地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授权对象的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五、评价方式

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价。采用现场检查与台帐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每年评价1次,次年四月底前完成。

六、结果运用

对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授权对象的评价结果,将纳入年度杭州市城市供水监管报告,以市级供水主管部门的名义通报各区、县(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授权对象的评价结果,须纳入各地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评估报告。

附表:1.区、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评价表

2.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授权对象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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